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患有轻度精神疾病的夫妻而言,仍可进行合法的离婚程序。若在婚恋阶段未将该病情向对方如实披露,且在婚后的相应疗程治疗下未能获得明显改善者,需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以确保双方理解及认可这一决定,继而准许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在婚前双方已经建立良好的信任基础,由于婚后不幸罹患精神疾病,长期经过相关的医学检查证明病情没有好转迹象,同时证明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无法持续维系,并经过对方当事人、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了病患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以及监护权归属等重要问题之后,便可以准许进行正式离婚流程。当其中一方配偶因病提出离婚申请时,处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婚姻自由原则,同时也要保证对患者的有效治疗以及生活质量的提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