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明确规定的工程质量
保证金返还期限到期之后;(2)若并未对质量
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则应以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为起点计算,超过两年时间后便可请求返还;(3)在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预定日期完成竣工验收时,
承包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视为被指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界定。在此情况下,如果依然未就返还期限达成过明确协议,那么从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开始,经过大约两年时间,便有权申请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
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