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人士对此解读如下:
关于签署了一年期的
劳动合同中途却选择离职,此种情形在一般的情况下无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责任。
然而,若
劳动者涉嫌违反相关的服务期限约定或者
竞业限制条款的话,则必须负担起违约金的偿付义务。
再者,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为提升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而投入巨额的专项培训费用时,可以与劳动者就服务期限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此基础上,如若劳动者
逾期未能履行既定的服务期,便应依照事先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违约金的数目需严格遵循以下两个限制条件:
首先,不能超出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其次,更不能超过服务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约金要求才能被允许,并且数额同样不可超过服务期限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此外,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设定了服务期,也并不妨碍双方协调协商通过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来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所获得的
劳动报酬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