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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几种,各种补偿形式

被征收之人有权自由疡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方式或是房屋所有权交换方式。
房屋所有权交换方案可以基于房屋建筑面积规格来执行,结算差额或者无需结算差额,从而实现原地安置或异地所有权交换。
在被征收者选择房屋所有权exchanged的情况下,市政府及县级政府需履行职责,为其提供用以所有权交换之用的房屋,并同时计算清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所有权交换的房屋的价值,并做出披露。
因旧城改造工程需要而涉及到私人住宅征收时,如果被征收者选择在改造区域内实施所有权交换,那么相关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政府及县级政府须负责提供改造区域内或者其邻近区域内的房屋作为调换对象。
此外,政府也可与被征收人协商后共同选定综合性补偿措施,即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双管齐下。
显而易见,这种补偿形式是将两种主要的补偿措施——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合二为一。
鉴于我国当前正在经历的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多种复杂且重要的客观现实因素,使得房产价格和土地价格均持续攀升,由此引发了很多无法仅利用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等方式就能轻易解决的问题。
因此,采取货币补偿和财产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成为了必然之选。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当确保其不低于征收决议公告期限所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定位,应经由具备相关资质且经验丰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方法》加以明确规定。
若对已评估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疑虑,则当事人有权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审要求。
若仍对复审结果持有异议,则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专业鉴定请求。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务必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询建议与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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