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一年内,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想要争取
孩子的抚养权,倘若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法院理应给予他们相应的支持:首先,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向来因患有
重大疾病、遭受重伤而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其次,同样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并未尽到作为父母的基本职责,例如实施虐待儿童等行为,或者这种行为对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再来,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岁并且愿意跟随另一位父母生活,而且这位家长也具备履行抚养子女的实际能力;最后,还存在着其它法律规定所允许或者支持的理由可以使得
抚养权的归属发生改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