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情况下,在
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中签署姓名作为
借款人便成为该项合同的签约方,具有偿还
债务的义务。
然而,如果借款人能够拿出确切的
证据证实其借款已被其他第三者以
欺诈手段获取,且名义借款人实际上并未直接接受或是使用这笔金钱借贷,那么信贷机构就无权要求名义借款人予以偿还,而应当遵循
刑事法律程序对上述款项进行
追讨。
当然,对于相关案件中的名义借款人若声称自己确实面临此类状况,他们必须提交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如果其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被认定为真实有效,那么名义借款人则不必担负起偿还债务的责任;
反之,如果其未能成功举证,名义借款人仍然存在需要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