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想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妇而言,所需遵守的程序包括必须提供结婚证明、户籍簿及离婚协定书。
其中,离婚协定书应清楚注明两配偶间关于自愿离婚的明确表述以及对此类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主要事项探究出的统一观点。
目前,协议离婚遵循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准备身份证、结婚证明等必要文件。
接着,填写表明双方同意离婚意向的《离婚协议》及在婚姻登记机关特定的办公场所完成《离婚登记申请书》的填写。
接下来,由婚姻登记机构的婚姻登记官员初核,经评估达标的离婚申请会获得《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是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申请次日算起的三十天内,若任意一方不赞成离婚,便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双方在冷静期满后第三十日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出离婚证书。
如果未能按时申请,则被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全面审核发现符合条件的申请,婚姻登记官员会根据职业要求公正地颁发《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