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明文划定了正当防卫的范畴,这是为了保障公共权益、维护本人及他人人身与其它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之中的非法侵犯行为而采取的自卫行动,使得加害方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
关于防卫权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必须有实际存在且激进不法侵害的行为;
还要求这种侵害行为正处于进行过程之中。
对于预先谋划的或仅仅预见的侵犯举动,不能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提前采取行动对抗,只能依据相关规程采取预防措施;
而针对已经发生的侵犯行为,若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已经结束,亦无法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然而,即使侵害行为本身已经完结,只要尚存消除其潜在危害的可能性,便可被视为该行为尚处于持续状态。
譬如说,犯罪分子试图掳掠他人财物并逃离现场,当事人随即跟踪并强制性地将物品夺回,此种行为就应当被理解为正当防卫。
倘若抢劫者已经巧妙地躲藏起来,事后才被受害者发现,那便不能再视作侵犯行为正在进行。《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