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犯罪嫌犯拒绝他人为之辩护服务,通常他们需自行承担辩护责任,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若犯罪嫌犯未聘请辩护人,则法院有权强制性地为持有人指定刑事辩护律师来代表其进行辩护。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犯罪嫌犯、被告人均可委托一至两名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除非本人自主行使辩护职责外。
因此,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以及能否选择拒绝委托辩护人员,为亲自为自己辩护,皆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旦犯罪嫌犯明确表示拒绝他人为其辩护,一般而言只得依赖于自身的辩护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随意拒绝他人的辩护帮助,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条文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尚未委托辩护人的前提下,如果具备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那么人民法院便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1)具有视觉、听觉等器官残缺,或是精神层面上不具完全行动能力的人士;
(2)开庭审理之时年满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3)预计可能裁决将其处以死刑的罪犯。
“应当”这个表述带有强制性的意味,这表明,在上述人士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已经拒绝了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是可以依法采取行动,强制为其指派刑事辩护律师来为此进行辩护的。
此外,法律同样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的话,应该可以拒绝接受由法院指派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可是这样的拒绝次数通常只有一次,此后再提出类似的要求,法院未必会予以批准。
换句话说,当犯罪嫌疑人拒绝他人为其辩护时,法院有权强制其获得辩护。
反之,矫正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其已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