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具备以下各种情况之一者均视为加重处罚情形:
即首要分子涉及拐卖妇女、儿童集团行为;
被拐卖人数达到或超过三人的;
实施了强奸被拐卖妇女的行为;
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进行卖淫活动的;
出于出卖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方式或采用药物麻醉方法强行捆绑、拘禁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未经合法程序偷盗婴幼儿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地区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