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中,若其中一方获得了对子女的
抚养权,那么他/她将负责向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支持与教育花费,这个责任的轻重程度以及期限长短,通常会通过双方的自愿协商来解决;
而如果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合理方案,则最终的裁定将来自于国家法律机构的判决。
对于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规定,有三个重要因素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真实需求;
其次,父母双方所能承受的经济压力;
最后,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平。
基于这三点,我们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来确定每个
孩子抚养费的具体金额:
第一种,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的父母,
抚养费通常可以按照他们每月总收入的20%-30%来支付。
当需同时照顾两个及以上的孩子时,比例可以适度调整,但是通常不能超出月总收入的50%。
第二种,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家长,抚养费的具体数额需考虑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等因素,然后参照上文提到的比例予以确定。
第三种,遇到特殊情况时,抚养费的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既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