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妻共有房产的
离婚情况中,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资产分割处理。若双方在针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估值以及最终归属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进而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应由当地司法裁定机构依据以下所述的基本原则和规矩,通过适当的程序与措施进行实物分配:首先,当双方同时主张
房屋所有权,且皆表示愿意通过公开竞价以获取该
财产权时,司法裁定机构应予以批准并许可其执行;其次,若有一方只对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的话,则应当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对该处房产进行全面客观的价值评估,并在此基础之上,将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通常需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款;再者,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要求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利,那么司法裁定机构可以依循
当事人的实际需要,利用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对争议房屋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交付给一人进行自己持有或其他相关安排,而余留部分款项则交还给另外一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