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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必须30天吗

刑拘必须30天吗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4-04 15:20:03 已帮助8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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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必须30天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定须经过整整三十个自然日;
倘若公安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做出并实施之刑事拘留,拘留的时限乃由法律具体而细致地划分为公安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以及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两者之和。
当公安机关对其拘留对象认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应当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
在特别情形之下,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负责人许可,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多一个自然日至四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团伙方式作案的重大嫌疑罪犯而言,如获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还可再予以延长至整整三十个自然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与否的决断。
若人民检察院坚决拒绝批捕,则公安机关应在接到了通知之后立刻释放犯罪嫌疑者,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披露执行状况。
若是需要通过持续侦查才能寻找证据,且该嫌疑者具备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资格,他将会依法受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监管。
至于人民检察院,处理包含于其直接受理案件中的拘留人员,其认为有必要逮捕的人数而言,应当在十四个自然日内作出决断。
在某些特别情形之下,决定采取逮捕行动的时间最多可延展为一个自然日至三个自然日。
如果这些人并不需要强制逮捕,他们将会被立即释放。
同样,对于即使需要持续侦查、但却异常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嫌疑人,他将会依据法定程序接受相应的监管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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