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业务要求主体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预售方必须已经取得由相关行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及经营执照等合法
身份证明;
(2)预售单位务必按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完成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交付工作,并且必须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保障;
(3)预售方还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两个重要证件,并且需要按照规范流程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环境;
(4)在工程设计阶段,预售方需明确施工的具体进度及竣工后的交付日期以便于双方明确
权利义务;
(5)对于七层以下的建筑,其主体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实现封顶;
而七层或以上的建筑物,主楼部分须建立至达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楼层;
(6)预售方必须在楼盘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开设专用于商品房预售款项收支的专项账户;
(7)当然,这些条件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其他所有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