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并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境外法院所颁布的
离异判令,身为中华公民的
当事人可通过向我国国内的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认可该外国法院的
离婚裁决。
若涉案配偶中有一方希望
解除婚姻关系,他/她有权利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亲自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请关于离婚的正式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