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可不设定相应的行政许可,以确保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得以合理平衡:
1.当自然人、法人或其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具备自主决策能力时;
2.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能促使资源在各所有者之间自由流动和均衡分配的情况下;
3.如果行业组织或中介结构具有高度自治性,能够通过自我约束与监督进行内部管控;
4.行政机关可以尝试后补监督等多元化的行政管理模式来实现对相关问题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