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与已婚女性育有子女并不一定构成
重婚罪,亦有可能仅限于
婚外情而已。
然而若该男子在已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又与他人非法缔结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这种行为便触犯了重婚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四种:
首先,与合法配偶登记
结婚之后,再与其他异性再次进行
婚姻登记,从而产生两次法律意义上的婚姻;
其次,与合法配偶已经进行过婚姻登记,但却并未解除这层婚姻关系,而是与其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生活,属于先法律婚后
事实婚姻状态;
第三,与合法配偶未曾进行过婚姻登记,但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
同居住生活,随后又与其他异性进行了婚姻登记,这便是典型的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姻状态;
最后,即便个人并无婚姻伴侣,但仍对其是否存在合法伴侣心知肚明,并在此基础上与之进行婚姻登记或者保持共同生活,同样构成重婚
犯罪。
只有在满足上述四类重婚行为状态时,方能判定某人为实际的重婚罪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