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如果受遗赠者自愿表示接纳遗赠,然而在
财产分配尚未完成之前,他却不幸去世的话,那么,他所享有的接受遗赠的权利则会顺延至他的
继承人身上。
这种情况即我们常说的"
转继承"。
同样地,如果继承人在
遗产分配合法程序启动后,于财产分配实施前告别人世,且他们并未明确表示过弃权,那么,这个已经离世的继承人对于他本来应该继承的财产部分将自动转移到其他继承人手中,除非
遗嘱中对此有所规定。
广义上讲,“转继承”是指在继承人已经逝世,但遗产还没来得及分配之际,他们原本应承袭的遗产部分转交给他们的其他继承人。
这里的后续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那些得以继承遗产部分的人为转继承人。
需要明白的是,转继承并非是
继承权益的彻底转变,而是对遗产份额进行了进一步继承。
同时,实现转继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被继承人离世且财产分配程序尚未启动时继承人离世;
其次,继承人不能事先失去或者放弃自己的继承权;
最后,非亡故继承人须承担起继承已故继承人所应得份额的职责,这涉及到具体的
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的情况。
关于具体的应继承份额以及亡故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获得的份额,需根据实际的法律程序和遗嘱分配情景加以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
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
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