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敬告诸位,关于抚养权这一问题,其实是可以由双亲共同实行的。
当双方的婚姻状况出现裂痕时,只要这种变化并未对儿女的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冲击,那么他们便有权在此基础上进行沟通与协商,以达到轮流抚养的效果。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父母与生身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即便在生育期间已经离婚的事实面前,依然无法被解除或消灭。
离婚之后,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承担起养育职责,其子女生为父母两人的子女这一属性始终不变。
尽管如此,父母双方在离婚之后,依然应对他们的子女保留抚养以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