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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对方不愿意应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就离婚事宜提出诉讼并不要求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若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后判定夫妻间确实存在不可修复的严重裂痕时,则会通过审慎考量后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则可视为夫妻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程度:
(1)男方或女方双方已经实际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成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重婚者,或者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其与他/她人保持了同居行为;
(2)家庭中存在以暴力形式惩罚、谩骂或是抛弃直系亲属的行为;
(3)男方或女方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且经过多次教育劝说不改;
(4)由于感情出现分歧,双方已经连续超过两年未共同生活居住;
以及(5)还存在别的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情感产生严重裂缝的情况。
当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递交申请宣布解除婚姻关系的通报,而另一方也据此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离婚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在初次审理时并未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此后双方又实际分居长达一年时间之后,第一次提出离婚的一方再度递交离婚申请,那么这一次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有绝对权利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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