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协议书在对外界的有效性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和妥善处理:
首先,当夫妇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签订了相关约定时,若其中一方在对外面向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第三者明知该约定存在的事实,则应由夫或妻中的任何一方以其独立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财产对此笔债务进行清偿;
其次,如果债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要求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费用时,那么该费用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中某一方有充足证据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已明确同意将该费单独作为个人债务,此时,该债务应受单方面条款约束,不包括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