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
侵权行为,适用无
过错责任制的原则进行处理和判定。
以下是相关的具体规定:
首先,根据
污染环境会引起损害的事实,
责任人需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
侵权责任;
其次,当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争议时,责任人需要承担
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法律中关于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并且其行为与其导致的损害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再次,若由两名或以上责任人共同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上限将依据污染物的
类别、排放量等多重因素综合决定;
最后,如果责任方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遭受了环境污染带来的伤害,
受害人既可向责任人提出
赔偿,亦可直接向实施污染行为的第三人寻求赔偿。
然而,一旦责任人开始承担
赔偿责任,他们拥有向
违法行为人追溯赔偿款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
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发生纠纷,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