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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格式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及其相关明确法规对于格式合同的定义,我们知道它是由某一方在正式签署合同时,事先罗列并规划好的所有条款内容。
这种合同可以多次反复使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均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其提示及解释这两方面的义务。
倘若以上所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那么格式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条款都有可能被各方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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