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所生活着的这个世界中,流浪狗的存在可谓是司空见惯。
尽管好心人士可能出于善意而偶尔施以援手,对这些无家可归的动物进行喂食,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
但是,倘若长期对同一群流浪狗进行定时的喂食,使得这些流浪狗得以拥有相对稳定且接连不断的粮食供给,并且使它们长期驻足于喂食者所在的固定区域内活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实际上就已经与那些流浪狗建立起了形式上的“饲养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被认为是“饲养人”的合法身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