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所适用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二个月;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适用缓刑的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且不得低于一年。
然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缓刑的考验期限并非从罪犯被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而是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生效并适用。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将得到社会帮教和改造,而对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若违反刑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关于缓刑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所规定的禁止令的行为,则会构成严重过错,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