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关于房地产的分配问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加以明确。
首先,若房产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已经由某位
家庭成员完全and款购得,那么这部分财产便归属其个人所有,且不应列入
离婚过程中的
共有财产范畴之中进行分割。
其次,当房屋是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的时候,它将被视为
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之时理应纳入
离婚财产分割范畴之内。
1.当面临此类问题时,夫妻双方会先尝试以对话与和解的方式,商议出一套合理而公平的分配方案,包括
股权比例、分配方式以及时间跨度等各个方面。
2.如果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双方将不得不转而寻求法律帮助,向法院
递交离婚诉讼,并最终由法庭就此予以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庭将会根据具体情况,遵循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倘若夫妻双方都坚持要求获得
房屋产权,并表示愿意通过共同竞价的方式来获取,法庭将对此给予认可。
然而,若仅有一方例如为确保女性合法权益,强烈主张拥有此房屋产权的话,法庭将会依循市场价值及评估结果,由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其配偶适当的
赔偿。
若是双方均无意保留房产,法庭可依据
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则用于双方的
财产分割。《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