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离婚之程序,详情如下:
首先,请申请人夫妇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书等相关资料,共同签订详尽的《离婚协议》,并于婚姻登记机关专设的办事地点内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经历婚姻登记员的初步审查后,若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将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便是重要的离婚冷静期环节。
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当日起算,30日之内,无论男女双方中任一人对于离婚表示反对,皆可以撤销该项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是审查与发证明阶段。
经过30天的冷静期之后,如果申请人双方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应再次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
如有其中一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则被视作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