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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4-03 16:10:06 已帮助18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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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待遇的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与青苗补偿费四个部分:
首先,关于各个部分的具体标准及款项总数,由各级市、县政府经严谨合法程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
在执行过程中,务必尊重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既有生活质量不会下降,并为他们的长期生计提供稳定的保障。
其次,对于土地被征收前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这关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数额):
会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低层级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权威认定的价格来作为参考依据。
最后,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未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本的生活水平时,我方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额外的安置补助费。
此外,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土地原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增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等等。
同时,也会至少每隔三年对这个价格系统进行相应调整或重新公之于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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