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免除牢狱之灾,这仅仅是其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举措。
若在实施此举之后,经由公安机关严密调查并获取确凿证据证明了犯罪行为确实发生,且检方亦确认应当向法庭提起公诉,那么罪犯仍然难逃法律制裁,仍须承担坐牢之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