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房产纠纷专题 > 房产纠纷专题 > 民法典农村盖房不让施工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农村盖房不让施工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倘若乡村内新建房屋遭到禁止施工的情况,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需要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判断。
若是由于工程质量无法达标或者未达到施工要求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停止施工,则不能视为侵权行动。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指出,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的总面积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制定的范围之内。
在一些人口密度较低、无法保证每家至少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在充分尊重农村居民主观意愿的前提下,运用相应措施,确保农村居民能够满足实现每户一处宅基地这一最低生活需求。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必须为本村集体成员,且尚未拥有任何宅基地;
(二)若农村居民户中除父母之外,尚有一子女需要独立生活,或三代及以上家庭成员同居住,且已有宅基地面积不足以满足分户标准;
(三)回乡定居的前军人、回归定居的海外华人华侨以及港澳台胞,若需通过房屋建筑解决居住问题却无宅基地可用;
(四)原有宅基地可能会对村镇建设规划造成影响,面临回收或因修路拆迁而失去;
(五)独立居住的个体户、零散居住人员、占用基本粮食种植农田但被证实将面临拆迁者,以及因拆迁失去宅基地的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最新修订:2024-04-0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