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类案件的一审审判过程,自开庭之后最晚应当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判决宣告。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接手并审理此类案件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决结果,如有特殊原因,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被移交到不同的法院审理,审理期限将从该院接收案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另外,当涉及处罚可能为死刑的案例或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8条所列情节之一的案件时,要想获得高级别法院的审批延期,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然而,如果因为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继续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才算合法。
同样地,若人民检察院对案情进行了补充调查,当补充调查结束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完整材料后,人民法院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