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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604条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明确指出,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之风险责任,若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则由卖方承担;
若在交付完成之后,则转由买方承担。
但如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买卖双方已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情况,则不在此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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