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质权人是无权自行处分
质押物的。
唯当
债务人如期履行了其
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
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才有权取回
质押财产。
倘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抑或是出现了
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对质权实现的情形,质权人则可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决定将质押财产作价转让,或者于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款项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权存在期间,若质权人未得出质人同意即擅自处理质押物,以致质押物遭受毁损、灭失,那么质权人须负有
损害赔偿责任。
同样地,在质权存在期间内,未经出质人同意而进行转质操作,导致质押财产遭受损毁、灭失的情况,亦负相应
赔偿责任。
此外,设立质权,各方当事人应采用
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
该质押合同通常需涵盖以下要点:
1.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及本金金额;
2.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具体期限;
3.质押财产详细的名称、数量及其状况;
4.担保的具体范围;
5.质押财产移转的时间以及移转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
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