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所缔结的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之一,只要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未违反任何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也并不侵犯社会的公共利益,则该合同即具备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