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签署了离婚协议后便无法反悔。
但当双方当事人尚未正式进行离婚登记手续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换句话说,一旦登记机关已对相关离婚事宜进行备案,除出现法定情形外,离婚协议便不能再被随意更改或者撤销。
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证实有一方存在欺骗、压迫对方签订该协议之行为,那么就可能会裁定撤销离婚协议,甚至可能修改其中的部分内容。
离婚协议书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要明确说明双方的基本身份状况,诸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以及两人的结婚证书编号等等;
接下来是体现双方当事人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然后就是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
接着便是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说明,这包括房产、家庭财物、货币资产、债权等各类财富的分配结果;
最后还要列举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及其承担方式。
此外,双方需要签字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