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例,患有精神疾病者通常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表示他们缺乏独自做出合法且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因此,所谓的“自愿舍弃”行为实际上并不代表他们完全放弃了对手机的所有权。
鉴于此种情况,发现并捡起精神病患者无意间舍弃的手机后,我们有责任将该物品归还给原有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