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之
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经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权从事采血、供血或血液制品制作及供销业务的单位承担责任;
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者应为过失之心理状态;
再者,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血液与血液制品的监
管制度以及公众的卫生安全利益;
最后,从客观方面看,必须存在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开展检测或严重背离操作规程等情况,并致他人健康受损之严重后果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