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特定情境下进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若车辆的购买发生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书之前,并且相关证据显示其为父亲为子女购置,则该车辆显然应归属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若车辆购买于婚后且并未特别标注乃是对某一方的个人赠与,那么,无论如何理解,此款车辆都应当被视为婚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赠与,从而成为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