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是为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公平而设定的法定规则,具体包含可预见性、减损、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四项规则。
2.可预见性规则要求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这避免了违约方承担过度的赔偿责任。对此,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沟通,明确可能的风险和损失范围,以保障自身权益。
3.减损规则规定守约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促使守约方积极应对违约情况,降低损失。守约方应在违约发生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如寻找替代交易等。
4.过失相抵规则指出若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可相应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对双方过错的综合考量。双方都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
5.损益相抵规则要求将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守约方应如实申报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以保证赔偿计算的准确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