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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具体该怎么去做

戴** 内蒙古-阿拉善盟 合同终止咨询 2026.01.03 09:19:32 301人阅读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具体该怎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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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依序进行多步骤操作,且要保证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并留存相关文件。
2.具体步骤如下:
-充分沟通:双方就解除合同的意愿和具体条件充分交流,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签订书面协议: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原合同主体、标的、编号等基本信息,解除原因及生效时间,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安排,涵盖已履行部分结算、未履行部分终止,是否有赔偿或补偿责任及支付方式,还有原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清理等内容。
-履行义务:双方按照解除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返还财物、支付款项等。
-办理特殊手续:若原合同涉及备案登记或需通知第三方等特殊义务,要依约办理相关手续。
3.注意事项及建议:解除协议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确保合法有效;留存原合同及解除协议等相关文件,用于后续可能的纠纷处理。

2026-01-03 15: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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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若要协商解除合同,第一步要充分交流,就解除合同的想法和具体条件达成共识。
2.接着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协议里要写清楚原合同的主体、标的、编号等基本情况,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生效时间,以及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这包括已履行部分怎么结算、未履行部分如何终止,有没有赔偿或补偿责任以及支付方式,还有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理等内容。
3.之后双方要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返还财物、支付款项等。
4.如果原合同涉及备案登记或者需要通知第三方等特殊要求,要按照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5.要注意,解除协议需要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协议合法有效。同时,要留存好原合同和解除协议等相关文件,以防以后出现纠纷。

2026-01-03 14: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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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沟通协商是基础,双方要就解除合同意愿和条件充分交流,达成一致,这是解除合同的前提,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续流程才能顺利开展。
(2)签订书面解除协议至关重要,协议中明确原合同基本信息、解除原因、生效时间、权利义务安排等内容,能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保障双方权益。
(3)履行义务是关键,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财物、支付款项等,确保合同解除的各项事宜得到落实。
(4)特殊义务要依约办理,若原合同涉及备案登记或通知第三方等情况,必须按约定完成相关手续,保证解除程序的完整性。同时,解除协议需双方签字盖章,内容合法,还要留存相关文件。

提醒:签订解除协议前仔细审查条款,确保自身权益。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03 13:1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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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沟通:双方就解除合同意愿及具体条件交流,达成一致。
(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原合同基本信息、解除原因、生效时间、权利义务安排、赔偿补偿等内容。
(三)履行义务:按解除协议约定返还财物、支付款项等。
(四)办理特殊手续:原合同涉及备案登记或通知第三方的,依约办理。
(五)确保协议合法:解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六)留存文件:留存原合同及解除协议等,用于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6-01-03 11:2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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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要依次经过沟通达成一致、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履行协议义务、办理特殊义务相关手续等步骤,且解除协议要合法有效并留存相关文件。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的解除需遵循一定规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是基础,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才具有合法性。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是将协商内容固定化,明确各项条款能避免后续纠纷。履行协议义务是合同解除程序的必然要求,双方都应依约行事。办理特殊义务相关手续是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体现。解除协议需双方签字盖章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其合法有效。留存相关文件则是为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证据。若在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不确定某些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3 09:23:40 回复

  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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