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事宜如需进行,须按照规定经由本地中级人
民法院做出裁决。
关于罪犯减刑的申请,由各监狱以
书面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且必须在接到相关建议书之日起长达一个月之内予以审慎评估和决定;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或特殊,人民法院则有权延长上述期限,以确保对有关申请的深入审查与研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