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
罪名的
犯罪数额认定依据,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自然人制裁的起点设定在
挪用资金六万元以上,而达到六百万元以上便被视为“严重”程度;
其次,根据我国《
刑法》以及各执法司法机构的解释说明,该种犯罪的入刑标准,是指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的员工,在行使自身职务便利时,未经允许而擅自挪用本公司、企业甚至是所属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享用或者借予他人,这种情况称之为“
数额较大”。
如果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哪怕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因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者甚至进行
违法活动者,均构成犯罪。
论及本罪行侵袭的客体权益,实际上侵犯了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
使用权与收益权,针对的对象便是其内部的资产。
这里提及的本单位资源,不仅包括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所有权,同时也涵盖了实际掌握并运用的全部以货币形式展现的财务资源。
至于主体属性,此项罪责只涉及特定的主体,即是在公司、各类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担任
公职的人士。
关于主观心态方面,
行为人均需有故意的意识,也就是说他们清楚明白自己正在实施挪用甚至借贷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的行为,而且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优势,但却仍然坚持这样做。《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
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
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