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成年的继子或女与行为人共同生活且已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该未成年子或女的权利和义务应等同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即在养父或者养母亲与未年成年的继子或女抚养之义务一直持续期间,养父或者养母亲须承担起抚养教育这名继子或女的责任。
然而,如果婚姻关系依法解除,继子或女便不再继续与行为人共同生活,那么养父或者养母亲在此种境况下也就失去了在法律层面对继子或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必要性。
因此,养父母是否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抚养责任,要根据特定情境进行分析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