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拘禁罪与
绑架罪之间的区别可以归纳如下:
首先,它们所侵犯的客体构成并不完全一致。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单纯针对的是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属于单一客体范畴;
然而,绑架罪的
犯罪客体则更为复杂,包含了
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的
财产权益两大方面。
其次,这两种犯罪的行为目的也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说,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不过是为了追回自己的
债务而对被害人实施监禁,其主观上并无从被害人口中获得财物或者谋求其他非法利益的意图或要求的意图;
纵观绑架罪,它正是通过威胁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来达到勒索他人财物或将其他非法利益据为己有的目的。
此外,无论是在主观心态还是动机上,两者都存在明显区别。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而言,罪犯往往持有明确的故意,同时其行为宗旨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追讨债务;
而绑架罪则表现为直接故意为主导,并且具备勒索财务或攫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心理动机。《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