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行,特指那些并非旨在将儿童贩卖而仅单纯实施购买的行为。
该
犯罪的实质性侵害是被
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免受买卖的影响。
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罪犯,应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严惩——即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适当的
管制。
然而,若是在收买之后并未采取任何虐待被买儿童的行为,也并未妨碍有关部门对其实现救援的过程,那么可据此考虑减轻
刑罚。
在这一点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一条款已给予了清晰的法律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
若同时满足前述两个条件(既未虐待,亦无阻碍救援),则还可视情况予以从宽处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
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