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
挪用公款行为的金额高达1200万元,在
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会被裁决为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2.关于“挪用公款”罪行,特指那些身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利用本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方便性,将公帑挪为私用,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挪出公款的数目达到一定量表现为较为频繁的营利行为,或是挪用量较大且期限逾越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这个罪行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众财产的所有权益,并进一步损害了国家级的财政金融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的直接危害在于侵蚀了公款的
使用权,且这种行为在实施之后,
行为人往往会将公款占为己有,甚至从中获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置四项错综复杂但又各具独特性的权利职能,因此,对这些权利职能的侵略,无疑是对所有权整体权益的侵犯。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所有权权益遭受到侵犯并不等同于所有权的实际转移。
在此情况下,若有人身兼
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却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组织机构中挪用其资金,那么他们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对公众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