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有关机动车停放及临时停车相关规定者,交管部门有权指出其违法行径,并进行口头警示,责令立即驾车离去。
如若机动车驾驶人员既不在现场,亦或在现场却拒绝及时离去,以至于阻碍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的话,那么交管部门可以做出相应处罚决定,即处以二十元乃至二百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并且有权将违法机动车强制拖移至不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段,或者是由交管部门指令的特定场所进行妥善安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