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票、公司及企业债券之罪行,即系捏造
虚假的股票、公司以及企业债券,供个人或团体在持有或交易时使用。
此类
犯罪行为的
量刑尺度因情节轻重而异,具体规定如下:
(1)基准量刑:
对应刑期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金额从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若伪造或
变造的证券面值累积达到五千元以上,则应被视为主动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
(2)若涉及金额庞大者(目前尚无明确界定标准):
相应
刑罚须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浮动,
罚金金额则设定在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