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占用之地亦归属国家建设领域中的关于征用农民
集体土地问题;
2.对于征用土地之事,必须给予公正且合理的
赔偿措施以确保被征用人农户现有之生活水平不发生下降,同时要为其未来的生计生活提供足够保障。
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应依照法律
法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及相关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等的赔偿费用,并且还需做出相应安排以解决被征用人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其具体标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开公布的区域性综合地价来确定的。
在制定该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到土地原先的使用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位置、土地市场供给与需求关系、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种因素,并且至少应当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而对于征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农村村民的住宅房屋问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使家庭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大众的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造新房、提供
安置房或是现金赔偿等多样化的方式,给与其公正且合理的补偿。
同时,还应当对由于实施征用工作所带来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进行补偿,以此保护农村村民的
居住权及其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