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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的拆迁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邱** 重庆-巫山县 房屋拆迁咨询 2026.01.26 14:49:04 402人阅读

婚前签的拆迁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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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签订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依据法律,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些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只要协议双方主体适格,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一致且内容合法,协议便有效,婚后也不影响其效力。
(3)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4)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协议则无效。

提醒:签订婚前拆迁协议时要确保意思表示真实,仔细审查协议内容。若认为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6 21: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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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拆迁协议时,要确保双方是适格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能清晰理解协议内容和后果。
(二)协议必须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避免受到欺诈、胁迫,保证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协议无效。
(四)若签订协议后发现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要及时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6-01-26 20:1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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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签的拆迁协议通常有效。按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满足行为人有相应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法违规及公序良俗,就有效。
2.若签协议的双方合格,自愿平等谈好拆迁补偿等事项,内容合法,协议就有效,婚后也不受影响。
3.要是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能依法撤销协议。
4.协议违法违规或损害他人权益,就是无效的。

2026-01-26 18:3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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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签订的拆迁协议一般有效,但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婚前签订的拆迁协议,若双方为适格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达成一致,且内容不违法违规,即便之后结婚,协议依然有效。然而,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协议则无效。
如果对婚前拆迁协议的效力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6 17:1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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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签订的拆迁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依据法律,满足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有效。若协议双方为适格主体,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就拆迁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且内容合法,该协议有效,婚后也不受影响。
2.不过,若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协议则无效。
3.为避免纠纷,签订协议前应仔细审查条款,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签订过程中,若遇欺诈、胁迫等情况,要及时留存证据。一旦发现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1-26 16:31:33 回复

解答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据此,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采取不同补偿方式分别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是不同的。  1、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被拆迁人以放弃房屋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拆迁人则是以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为对价,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一次性了断的补偿方式。这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由此发生纠纷的,可使用买卖合同的法定规则予以处理。  2、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该补偿方式显示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拆迁人的义务是以自行建造的房屋或者购买的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给被拆迁人,以此为对价而取得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拆迁人则以丧失其所拥有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为对价,来换取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同时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多退少补。这就是说拆迁人以异地或者原地在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所有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由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我们可以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  互易分为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转移财产权利。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从拆迁实践看,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虽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175条对互易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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